出院後不一定可以直接做傷殘鑑定,情況具體如下:
1、傷情穩定後,一般是在受傷後三個月左右即可,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就做;
2、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麼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後再申請。
一、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期限情況具體如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的,應當在作出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二、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被評定人應填寫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綜上所述,出院後不一定可以直接做傷殘鑑定,情況有傷情穩定後,一般是在受傷後三個月左右即可,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就做;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麼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後再申請。
相關法規: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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