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到期商場不續約商戶可以索賠嗎?
租賃合同到期商場不續約的,商戶不可以索賠,租賃期限屆滿的,承租人應當依法返還租賃物。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租賃合同到期商場不續約商戶不搬遷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嗎?
可以,追究違約責任的法定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
2、合同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爲;
3、違約方對實施違約行爲有過錯。
三、合同到期商戶不搬遷請求商戶返還商鋪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請求商戶返還商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我國,下列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四、商鋪租賃合同續約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解決。
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解決。
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也不僅是商鋪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合同當中的標的物是怎樣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想要續約的,需要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協商,出租人不同意續約的,承租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返還租賃物。雙方對續約賠償有爭議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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