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該給多少?

一、申請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該給多少?

申請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該給多少?

申請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該給多少錢視受害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範圍包括哪些人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範圍有哪些?

(1)被撫養人的範圍界定時,要注意被撫養人是與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撫養關係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概括起來即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由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比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兒,爲避免胎兒出生後再次起訴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風險,通常法院可以判決賠償義務人將胎兒的撫養費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兒出生爲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交給胎兒的母親保管;如果胎兒出生不是活體,則由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2)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於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16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後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3)通常來說,需要受害人撫養的被撫養人不只有受害人這一個撫養人,所以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負擔被撫養人一部分生活費,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賠付死者應當承擔的那部分撫養費。但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但另一方面,受害人作爲撫養人往往有超過一個的被撫養人,所以在被撫養人有數人時,爲了避免加害人的負擔過重,加害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對這段期間的生活費給予適當的補償

(5)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故殘疾者是指傷殘等級爲1-5級殘疾者,6級-10級的殘疾者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6)關於賠償標準,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都是會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這是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同時還需要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序來進行計算,這樣才能保障到被扶養人可以獲得相應的撫養費用,所以,不同的情況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