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在農村承包土地殘疾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傷者在農村承包土地殘疾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一、傷者在農村承包土地殘疾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傷者在農村承包土地殘疾賠償金規定是按照農村的上一年度職工的生活水平來進行判斷。殘疾賠償金是按當事人所在地,比如說當事人的戶口或者說他的經常居住地是屬於農村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農村的標準來進行判斷,對於傷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並非簡單地根據賠償權利人的戶籍來確定。戶籍雖是判斷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重要依據,但居民與戶籍不能簡單等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已連續在城鎮居住5年以上,所以可以確定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並且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也在城鎮,可以說是“掛着農村戶口的城鎮人”,與一般城鎮居民沒有區別。

二、特殊情況

五類涉農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其中第五點“其他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綜合判定可以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情形。”

結合省高院該通知和指導意見的解讀,筆者理解歸納以下幾個方面可在調解中正確掌握:

該五類涉農情況,審覈中確認其中一類或一個方面具體情形的,即符合適用城標賠償;

審覈中應重點抓住涉農進城的特徵情形:進城務工、個體業主、經營滿一年的;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主要生活消費等要素,綜合判定可參照城標賠償;

農村失地農民進城幫子女持家,在當地持有“被徵地農民養老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手冊”“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冊”等證明,可按城標賠償。

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土地被徵收的合理比例,其合理比例表明失地農民的主要收入已經脫離農業收入生活,甚至生活主要靠子女贍養等情形,輔以其他證明綜合判斷適用城標賠償;

在當代社會,現在不論是農村地區還是城鎮地區,只要發生一些人身損害,而且有責任人員的話,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其中就包括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發放,這個傷殘補助金的前提必須是存在着傷殘鑑定。10級傷殘的是7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