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在哪條法律規定是怎樣說明的

一、肖像權在哪條法律規定是怎樣說明的

肖像權在哪條法律規定是怎樣說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以營利爲目的的條件下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二、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透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爲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爲。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爲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爲,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爲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只要拿着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爲。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爲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透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裏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肖像的使用、維護、拍攝都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一旦案件的受害人員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對肖像違法案件進行訴訟辦理,要求肖像案件的違法人員進行相應的賠償,按照法律規定或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