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他們的本質上都是屬於一個歸責原則,他們雖然同屬于歸責原則,但是他們在一些地方是不同的,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兩種歸責原則的區分也是很模糊的,那麼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答。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

一、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嚴格責任(英美法系):指基於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大陸法系。

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廣泛使用的概念,與之相對應的無過錯責任則產生、成長於大陸法系的土壤。它們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權責任認定過程中,不考慮加害人過錯或者至少並不首先考慮過錯這樣一種立法、司法乃至法學思維上的取向。

嚴格責任儘管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然存在着相當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過錯等。就此而言,嚴格責任“儘管嚴格,但非絕對”。故,一方面因爲其對過錯的忽略,大致與大陸法無過錯責任相類;另一方面從其有免責事由這一點可以認爲其與過錯責任中(特殊的)過錯推定相類。因此,可以認爲嚴格責任具有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風險於一體的損失分擔機制之功能。嚴格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兩者的免責條件基本一致,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

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和英美法的嚴格責任正日漸接近、融合,其發展脈絡、哲學基礎、制度功能及功能發揮之配套機制均有相似相類之處,體現出一些共性。

二、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相比有何不同

1、嚴格責任的成立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爲與違約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爲要件,而並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爲要件,這是其區別於過錯責任的最根本的特徵。因而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而債務人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並不能阻礙責任歸加。在這一點上,似乎有理由認爲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相一致。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於確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格責任考慮的則是因果關係而並非違約方的過錯。例如,在嚴格責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並不能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而此種情形無論如何不能推定債務人存在過錯。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2、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爲承擔責任的要件,但並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爲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並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履行,則往往成爲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可見,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爲“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爲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責任(當然,我國對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還是有嚴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3、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並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區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而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於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並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爲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民事上損害賠償規則原則:

1、過錯責任是指因行爲人過錯導致他人損害時應承擔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爲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害,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的責任,也稱不問過錯責任;

3、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造在的損害都無過錯,而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則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的責任。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他們都是屬於歸責原則之中,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在於,嚴格責任是指基於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它是介於無過錯與過錯推定之間的責任,多用於《民法典》之中。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