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既遂的標準是: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爲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爲犯罪既遂。
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
當受害者爲幼女時,只要行爲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觸,即視爲強姦既遂,故強姦幼女既遂採取的是接觸說。
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幼女年齡小,缺乏性生活的適應能力,行爲人難以實際插入;
另一方面主要是爲了強調對幼女人身權利的特殊保護,強調對強姦幼女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的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