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應該怎樣辦理

一、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應該怎樣辦理

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應該怎樣辦理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透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爲予以“曝光”;

(3)公告後經再次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採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並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1)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種子、計量器具、菸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3)是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包括羣衆投訴、舉報的假冒僞劣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等。

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抽取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企業成品倉庫內的代銷產品中隨機抽取。這是因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代表政府進行的一種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這種監督管理活動的範圍一般應僅限於流通環節,而不能擴大到企業內部,並且對於未進入流通的產品,企業也不負質量責任。要求隨機抽取樣品,則可以防止生產者、銷售者弄虛作假,保證抽樣檢查的客觀性、公正性。

我國的公民發現這類不合格產品時,也應該積極的進行舉報,保護我國社會的合法權益。這類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和銷售者都應積極的接受案件的調查機關的審理,按照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和影響程度進行判決,處罰這類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