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認定

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認定: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
(2)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認證標誌、名優標誌、批准文號、原產地、企業名稱、字號、地址或者代碼標識的;
(3)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4)不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5)超過使用期限、失效或者變質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7)標明的技術指標與實際不符並且不具有應有使用價值的;
(8)使用不當,容易危及人體健康、人身或者財產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誌的。

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