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退貨違反了什麼法律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購買後的商品退換貨是有明確的規定,爲此消費者在有需要退換貨的時候,遇到商家不肯退換貨時候可以拿出這個法律來要求對方執行。

不給退貨違反了什麼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方面,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爲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開啟商品包裝,或者爲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經營者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爲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透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標註。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此外,《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我國的消費者的保護是促進我國的消費市場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的重要的內容,此時我們作爲消費者,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此時我們在如果遇到了侵害自己的權益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