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規定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說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分析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吸收了英美法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屬於懲罰性賠償而非補償性賠償,意在透過對方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爲和假貨作鬥爭,以維護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爲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裏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爲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爲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爲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爲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爲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關於欺詐行爲,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


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爲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爲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懲罰性賠償一般是針對於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法的商品而提出的要求,而對於這種賠償不管是違約還是侵權都是有權利進行索要的,只要條款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援,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般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