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一賠三

經營者虛假宣傳誤導和欺騙消費者進行購買的,退一指無條件退款,賠三是指應當賠償消費者3倍的損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爲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爲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一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