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財產刑的具體適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爲經濟犯罪,罰金刑的適用具有較好的預防效果,但是該規定也會引起司法實踐中量刑標準缺失的疑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1000元,但並沒有規定最高限額,這使得並處罰金的適用空間過大。橫向比較來看,我國的罰金數額也是極低的,令違法犯罪的成本過低。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製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 萬美元以上 100 萬美元以下的罰款,並處以 5 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 500 萬美元。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財產刑的具體適用

筆者認爲,食品犯罪的罰金數額也應明確最低數額,具體數額不應低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最低行政罰款標準,即2000元。

司法實踐中需要建立一定的量刑價目表以明確具體情形下罰金的幅度或數額,實現量刑的規範化

爲此需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罰金的適用應當發揮剝奪違法所得的功效,在有銷售金額的情況下,罰金數額與銷售金額應當呈現出一定的梯度;

第二,在沒有銷售金額的情況下,罰金數額應當考慮生產經營的數量和規模;

第三,根據司法解釋,罰金的適用應當綜合考慮影響刑事責任的所有情節。但各個情節對罰金適用的影響力並不相同,應當從罰金刑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對情節進行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的判斷,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相關罪名中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規定,即是讓司法者對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素全面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