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司法認定

現在食品安全的問題層出不窮,很多不良商家在製作食品的時候會添加過量的食品添加劑或者製作的過程中在衛生環境較差的工廠製作,造成食品安全問題。那麼,關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司法認定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司法認定的內容。
  非瀆職型危害食品安全行爲的罪與非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還有有待立法增設的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的罪與非罪。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爲,有人指出,本罪是危險犯,故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就構成本罪,而如果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則不能構成本罪。⑴實際上,不僅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可以引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爲的罪與非罪的問題,而且根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也應注意區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爲的罪與非罪的問題。需要強調的是,由於“不能構成本罪”意味着根本就不成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階段形態問題便無從談起。但如果刑法理論和刑法立法都承認危險犯的未完成形態,則我們可以討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問題。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司法認定

而對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有人指出,本罪是行爲犯,即行爲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進行銷售的,就構成本罪,不必考慮行爲人的上述行爲是否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危險或實際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認定本罪應當考慮《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即行爲人雖然實施了上述行爲,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⑵在我們看來,運用刑法典第13條“但書”來注意區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的罪與非罪問題,是當然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普遍接受爲抽象危險犯,即只要行爲人將構成要件的行爲實施完畢,就可推定法益危險當然形成,亦即構成要件行爲的實施完畢便意味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爲抽象危險犯的成立。

那麼,當構成要件行爲沒有實施完畢,便意味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也就是說,構成要件行爲即生產、銷售行爲是否實施完畢便引起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爲的罪與非罪。但同樣是,如果刑法理論和刑法立法都承認危險犯的未完成形態,則我們可以討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問題。
  至於有待立法增設的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當我們將其設定爲數額犯時,則意味着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將引起着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的罪與非罪問題。當然,刑法典第13條的“但書”規定,也是我們在認定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的罪與非罪時應堅持的一個基本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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