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1、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實物、金錢、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幫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這裏的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這裏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是指《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2、區分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實施了對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犯罪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資助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