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後果是什麼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後果是什麼?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後果是什麼

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性質的不同,所危害國家安全的方式不同,最終判決也不同,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利,這種權力是國家本身固有的最高權力,也是國際事務中的獨立權力,他是不可分割、不可讓與和不從屬於外來干涉和意志的權力;是國家領土完整、國家政治穩定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因此,侵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2、客觀上具有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爲,即行爲人有與外國勾結或者與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勾結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充當叛徒、內奸,達到內外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但他們可以構成背叛國家罪的共犯。一般而言,構成背叛國家罪的是有一定職務、社會地位和權力的人,在特定情況下,普通身份公民亦可以成爲背叛國家罪的主體。

4、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也就是說,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我國在法律上明確認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危害性,但具體的處罰標準是要根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來進行認定,其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犯罪的認定,需要按照我國的判決標準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