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分類有哪些?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武裝叛亂、暴亂罪
5、顛覆國家政權罪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8、投敵叛變罪
9、叛逃罪
10、間諜罪
11、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
12、資敵罪
上述12個罪名可分爲3類: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罪。包括前7個罪名。
(二)叛變、叛逃罪。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2個罪名。
(三)間諜、資敵罪。包括最後3個罪名。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分類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和犯罪程序可以進行分類。我國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涉及到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必須進行嚴懲。另外,公民如果發現危害國家罪的情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避免國家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