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賣淫嫖娼會傳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傳染性疾病,我國嚴禁賣淫嫖娼這種非法行爲。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

一、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具體爲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均屬於“情節較輕”的。

二、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爲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爲。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爲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爲。

2、策劃,是指爲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爲。如爲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爲,以及爲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僞裝現場等行爲。策劃行爲是爲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爲,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爲。

3、指揮,是指行爲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爲,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爲,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爲,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爲,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爲。

綜上所述,賣淫嫖娼敗壞社會風氣,不僅觸及社會道德底線,更是違反法律規定。有些失足婦女在被處罰後仍不思悔改,繼續賣淫,第二次被抓後,罰款最高可以是五千元。通常這種情況下,派出所除了罰款還會拘留當事人,對其進行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