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中國有懲罰性賠償麼?

一、現在中國有懲罰性賠償麼?

現在中國有懲罰性賠償麼?

中國有懲罰性賠償。民法上的賠償以填補損害爲原則,使受害人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因此,對於超出損害部分的請求數額是不予支援的。但是,對於某些情形,法律規定了加重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進行懲罰。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引入懲罰性賠償前,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存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食品安全領域、商品房買賣領域。《民法典》第120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故,對於存在缺陷的產品,被侵權人有權嚮明知該缺陷並生產、銷售的侵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於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準,《民法典》並未規定,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的相關特徵

作爲民事責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懲罰性賠償,其重要特徵可以概括爲以下幾方面:

1、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對行爲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爲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儘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爲了對違法行爲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着爲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並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2、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至於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而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認定基礎是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其重要內容是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至於行爲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後果則相對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實際損害後果,其目的也在於評價主觀惡性程度。行爲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高低主要從兩方面來確定;一是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即是故意還是過失;二是行爲人希望發生損害後果還是預見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而未能避免。

3、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透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而補償性民事責任一般並不有意識地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嚴格按照民事主體平等性的要求來給予相應的救濟,即損害什麼補償什麼,損害多少補償多少,儘管客觀上也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並不是補償的本身目的。因此,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民事責任形式相比,其嚴厲性程度要高。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公民的利益一直加以保護,雖然沒有具體的法例提出懲罰性賠償,但是在各個相關法律中還是提到了懲罰性賠償的,比如在《民法典》中,如果廠家發現產品對消費者的安全存在潛在的危害或者是直接的危險,但依然銷售產品那麼被侵權者可以向法律提出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基於原定賠償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