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是否具有懲罰功能

侵權責任法是否具有懲罰功能
律師解析:侵權責任法無懲罰功能,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現已歸入民法典。以民法典中以產品責任爲例,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