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否具有侵權責任能力

一、法人是否具有侵權責任能力

法人是否具有侵權責任能力

法人具備侵權責任能力。法人侵權責任能力是法人責任能力的一種。是法人成員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基於法人機關及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的行爲就是法人自己行爲的原因,《民法典》一般規定,這些自然人在其職務範圍內以其相應身份所爲的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時,受害人不僅可以向行爲人求償,而且可以向法人請求損害賠償,法人對此無免責事由。法人有侵權行爲能力,上列自然人實施的侵權行爲,同時應被視爲法人的侵權行爲。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爲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爲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爲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爲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爲引起的妨礙他人的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爲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後果所及範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於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八)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認過錯、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爲。

法人具備侵權責任能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在賠償中,會根據侵權人責任的程度來進行賠償。除此以外,加害人還需要停止進行侵權,或者是返還受害人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