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預防未成年

刑事訴訟法預防未成年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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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訊問未成年人時的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詢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二)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詢問不滿十八歲得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