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爲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爲;(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3)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行爲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