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有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不承擔責任;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