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物致人損害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不需要受害人證明該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損害就可以請求賠償;而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則由致害人自己承擔。
如果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認定其有過錯並責令其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擱置物致人損害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