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兼得

基於侵權行爲而產生的侵權責任賠償,與保險公司保險賠償的合同義務非同一性質。對於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保險損害賠償,我國法律作了不同的規定。
其中,人身損害賠償,受害人領取了保險金後,仍有權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賠償。
而對於財產損害賠償,受害人只能在扣除已領取的保險金後,就餘額部分要求侵害人賠償。
《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爲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