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學生打架受傷學校可能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也可能承擔過錯責任。不滿八歲的學生打架受傷,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年滿八歲不滿十八歲的學生打架受傷,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