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指的是什麼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指的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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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權的條件是什麼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是海上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先決條件。首先,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在海上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範圍內,這是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必要條件;其次,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爲引起,即必須是第三人的行爲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害,纔有可能產生代位求償權。在此,第三人的行爲,包括侵權行爲、違約行爲、共同海損等;再次,海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時,被保險人才享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移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賠償保險金

這是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質條件。保險人在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既可以選擇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也可選擇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此時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表現爲期待權。該期待權只有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後,才能轉化爲既得權。《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享有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應以實際支付賠償保險金作爲保險人是否取得及何時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唯一判斷依據。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爲限

該要件可作爲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合同作爲補償合同,保險人不得從中牟利,所以保險人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