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可以申請合議庭人員迴避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迴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三、對合議庭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

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三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第四條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第五條 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判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二)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五)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製作裁判文書,審覈合議庭其他成員製作的裁判文書;

(七)依照規定權限簽發法律文書;

(八)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複議;

(九)對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情況負責;

(十)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合議庭接受案件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案件承辦法官,或者由審判長指定案件承辦法官。

非訴案件的類型也比較多,像是選民資格案件,請求確認對方失蹤或死亡等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明確規定選民資本案件不適用於獨任審理,其他民事糾紛中確定了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後,三天內會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