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有什麼規定?

訴訟代表人是指爲了便於訴訟,由人數衆多(在中國民事與行政訴訟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爲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爲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訴訟代表人有什麼規定?

以共同訴訟制度爲基礎,是指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應當符合共同訴訟基本條件,如果所代表的當事人不能作爲共同訴訟人,也就不能在訴訟中推選代表人代爲實施訴訟行爲。

但訴訟代表人制度與共同訴訟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衆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就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

(2) 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爲,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人的當事人同意纔對其有效的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

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爲,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纔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基本條件如下: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爲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訴訟代表人首先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並且具有訴訟行爲能力且具備訴訟相適應的能力,能夠表達和履行訴訟團和訴訟人的職責,初中代表團是由共同訴訟人來進行推選出的代表。他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共同訴訟人的態度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