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有嗎?

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是有的;執行異議之訴,是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經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初步審查和處理,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請求執行法院透過審判程序解決爭議而提起的訴訟。

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有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異議之訴就是屬於案件的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存在爭議,對於此行爲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異議的,因此 ,即使是屬於案件的被告也是有權利提出來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