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合議庭審理什麼意思

一、民事糾紛合議庭審理什麼意思?

民事糾紛合議庭審理什麼意思

合議庭審理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成員告知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對合議庭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第二條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條 承辦法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或者指導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二)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三)協助審判長組織法庭審理活動;

(四)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製作審理報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受審判長指派向審判委員會彙報案件;

(六)製作裁判文書提交合議庭審覈;

(七)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第五條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第六條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必要時,合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面評議意見。

合議庭成員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

第七條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一)重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

(二)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議庭意見與本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羣體性糾紛案件;

(五)經審判長提請且院長或者庭長認爲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

在民事訴訟中,除非民事糾紛的案情特別簡單,這種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審理,其他的民事糾紛都是由合議庭共同審理的,所以大家會發現,大多數民事糾紛在審理的時候,庭審現場的工作人員不是隻有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