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終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糾紛終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民事糾紛終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終審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

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啓二審程序。二審判決即爲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爲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爲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啓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二、不執行終審判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

6、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三、紛終審判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綜上所述,雖然終審判決不能上訴,但是有重大證據可以推翻終審判決的話,能依法申請再審。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能啓動再審程序,敗訴方又不執行終審判決,民事案件當中的勝訴方可以準備判決書等材料,依法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