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告勝訴律師費誰出

一、一般原告勝訴律師費誰出

一般原告勝訴律師費誰出

原告勝訴律師費由委託人出,誰委託律師誰就要支付律師費。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二、民事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須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須經原告的親筆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注: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繫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所訴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法院對個別情形的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訴狀後:

1、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來之日起開始計算。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經審查認爲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並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決定立案後,立案庭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爲立案日期。

律師費用的支付一般會一次性支付或者是階段性的支付,而律師費用是由委託人自行支付,也是由委託人自行尋找指定律師的,案件在勝訴以後,費用也是由委託人自行支付。律師在接受了委託人的委託以後,需要列明收費的明細,以及支付的相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