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安管轄立案是怎樣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安管轄立案是怎樣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安管轄立案是怎樣的

依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該罪應該由負責執行的法院進行管轄,由執行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法律文書中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拒不執行的行爲。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爲。是指下列行爲;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有很多時候,會有人都不服氣人民法院的判定,但是人民法院會給不服氣人一次機會,就是在拿到判決裁定書五日之內給自己再次進行辯護。如果怕自己不行的情況下,找個律師也行,但是在五日內不進行上訴的就說明同意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