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再審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按實際情況,如果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再審,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另外,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無法申請再審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再審裁定如何認定?

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上述裁定是因當事人形式上的訴訟條件不齊備而作出。例如,訴訟請求不明確將導致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此,裁定在生效後即產生了當事人不得再以同樣請求、事由起訴的既判力,可以申請再審。況且,這也是當事人唯一的救濟途徑,應當予以保障。

2、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審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並由此產生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請再審。當然,除了可以對此裁定申請再審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對生效一審裁判申請再審來獲得救濟。值得一提的是,兩者在管轄的法院上存在區別,前者是由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後者則是由二審法院審查。

在遇到再審請被駁回的情況,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除了對此類裁定申請再審之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對一審判決書申請再審來獲得的救濟,出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時,也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