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執行終結異議書怎麼寫?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詳細住址,聯繫電話
原告訴申請人糾紛一案,經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文書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文書號)裁定書對申請人採取措施,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1、裁定中止執行(文書號)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文書號)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綜上,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執行異議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以上就是對執行終結異議書怎麼寫的相關解釋。在提出執行異議以後,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提出異議的證據和資料。如果已經下達了執行終結裁定書,想要進行再審需要有足以推翻原由裁決的證據,或者是符合原判決缺乏證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