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執行異議,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不接受法院提出的判決,認爲不符合事實或法律,從而要求執行異議來切實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當事人要寫一份執行異議申請書。那麼,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執行異議有哪些法律規定?下文是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一、執行異議申請書

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詳細住址,聯繫電話

原告訴申請人糾紛一案,經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文書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文書號)裁定書對申請人採取措施,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1、裁定中止執行(文書號)裁定書

2、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文書號)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1、

2、

綜上,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執行異議的法律法規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爲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爲異議:

(一)認爲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爲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爲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爲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爲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爲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爲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爲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複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 執行異議、複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複議申請人申請撤回異議、複議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條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同一執行行爲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併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爲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爲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爲;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爲。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爲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爲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違法限制競買人蔘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第二十二條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複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三)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

第二十四條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帳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帳戶名稱判斷。

第二十六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爲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援;

(二)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除前項所列合同之外的債權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還執行標的的,不予支援。

(三)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查終結的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查終結的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執行監督程序的,不適用本規定。

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主要要寫清楚申請人的個人資訊,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申請人訴求及理由等。由於執行異議的相關法律條件衆多繁雜,缺少法律經驗的您可能一時半會看不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