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申請書是什麼?

執行異議申請書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並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執行異議申請書:是依照民訴法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提起執行異議申請的法律文書。

二、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ΧΧΧΧΧ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Χ年Χ月Χ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訟爭標的ΧΧΧ, 系ΧΧΧ,人民法院判決ΧΧΧ,剝奪了我的ΧΧΧ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ΧΧΧΧΧΧ糾紛問題後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

(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件:

1、異議人身份證複印件

2、合法佔有被執行財產的證據原件及複印件

3、法院的執行裁定書一份

三、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爲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爲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說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異議之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認爲異議確有道理的,應當報請法院院長批准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給予糾正。執行異議沒有理由的,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僞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查終結的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查終結的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執行監督程序的,不適用本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案件執行外的人對執行結果存在不同意見,是可以申請向法院提出異議執行的,一般來說,都是由於法院判決的結果影響到其請求權或其他權益。總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更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對於他人違法的行爲也要勇於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