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再裁裁定不服怎麼辦

一、《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二、申請人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訴(而不能稱爲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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