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