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爲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爲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爲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2、法律行爲依行爲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爲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3、法律行爲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事實行爲只有在行爲人的客觀行爲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十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