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上,負擔行爲與處分行爲是很重要的二類法律行爲,都具有很高的技術性。因此,始終能對現行民法作出正確的解釋,兩者之間可以說一個是權力一個是義務。那麼,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將這一問題進行解答,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一、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該理論主要是德國概念法學的產物,在德國法上,處分行爲是指直接作用於某項現存權利的法律行爲,如變更、轉讓某項權利、在某項權利上設定負擔和取消某項權利等。理論通說認爲,處分行爲包括物權行爲及準物權行爲。負擔行爲是指使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義務的法律行爲。負擔行爲的首要義務是確立某種給付義務,即產生某種債務關係。

1、處分行爲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爲。處分行爲包括物權行爲和準物權行爲,物權行爲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爲,有單獨行爲,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爲契約行爲,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爲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爲標的的處分行爲,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2、負擔行爲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爲,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爲,有爲單獨的行爲,如捐助行爲,也有契約行爲,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爲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二、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的區別

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關於處分行爲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爲和準物權行爲至遲於行爲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爲或準物權行爲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爲不受限制。

2、有效的處分行爲,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爲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爲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爲不以行爲人有處分權爲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爲有效。

3、物權行爲,應採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一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的區別這一內容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處分行爲與負擔行爲兩者之間的法律效果不同,作用和意義卻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的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