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只能有一個嗎?
可以有多個,也可以只有一個。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且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二、共同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
2.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爲共同訴訟。
三、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掛靠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54條)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2款)
【注意】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爲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爲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資訊。(《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1款)
3.個人合夥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0條)
【注意】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3條)
5.借用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65條)
6.一般保證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66條)
7.無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侵權案件(《民訴司法解釋》第67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爲共同被告。
8.繼承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70條)
【注意】繼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9.共有財產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72條)
10.第三人侵權的安全保障關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爲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共同訴訟的要求就是,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都是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存在的前提,雖然法院是將多個案件進行合併審理,但是案件訴訟中的多個當事仍舊是獨立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權進行獨立訴訟,但是在合併審理時,多方中的一個當事人的行爲是可以及於其他當事人的,只要大家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