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爲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二、共同訴訟向哪個法院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認爲不宜作爲共同訴訟受理的,可分別受理。

在進階人民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上述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情況特殊,確需進階人民法院作爲一審民事案件受理的,應當在受理前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釋對知識產權,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共同訴訟有哪些種類?

1、按訴訟標的是同一或同類,共同訴訟分爲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2、按人數衆多的爲哪一方,共同訴訟分爲積極的共同訴訟、消極的共同訴訟和混合的共同訴訟。原告爲兩人以上的爲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爲兩人以上的爲消極的共同訴訟;原告和被告均爲兩人以上的爲混合的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