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1、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包括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爲是故意。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有哪些

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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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具體爲監管活動,對象可以是一切被監管機關監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被司法機關懷疑但未判決有罪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爲審訊活動及證據收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2、犯罪主體範圍不同。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爲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法院臨時羈押室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而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可以是各種司法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

刑訊逼供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爲人則無此目的。實踐中,爲了逼取口供而對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毆打、體罰虐待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

虐待被監管的人員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監管的人員違反監管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那麼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當事人的罪行時就會從各個要件來確定,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按虐待被監管人罪進行判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者是會高達十年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