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和起訴狀有什麼區別
支付令和起訴狀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支付令是債權人行使督促程序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法律文書。而起訴狀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向法院出具的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申請支付令的程序
(一)由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而開始。
有權提起支付令申請的,是依法享有債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被申請人是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的債務人。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支付令的申請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債權人申請給付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關係是單向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三)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付令的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或有證價券的數量及種類,以及請求給付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交起訴書和申請支付令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兩者的概念完全不相同。
支付令是債權人行使督促程序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法律文書。
而起訴狀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向法院出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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