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中財產保全一定要擔保嗎
不一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爲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爲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二、申請財產保全應該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
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
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
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
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
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
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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