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是否能做財產保全
民法典對沒有房產證是否能做財產保全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在申請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係的,也可以申請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訴中財產保全要符合哪些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
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沒有房產證是否能做財產保全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所以無房產證房屋在申請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時,可以申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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