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治安處罰能否錄用爲公務員
被治安管理處罰的,不屬於不得錄用公務員的情形,所以可以報考公務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二、治安處罰合併執行規則
(1)決定的數個處罰爲罰款的,採用併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執行的罰款數額。
(2)決定的數個處罰爲行政拘留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將拘留期限累加,決定執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
(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爲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爲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採用併科原則的精神,決定執行的處罰,即對個人可以同時決定執行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可以同時決定一個警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
但是,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對單位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或吊銷許可證的,不適用“合併執行”的原則,而只能各執行一個處罰,如不能將兩次警告處罰合併爲一次嚴重警告或者合併改爲罰款、行政拘留。
網站地圖